发布时间:2023-05-07 17:10:01 作者:佚名 点击量:
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
明星为商品代言,要说商品他们都使用过,受众大概不会太相信。不负责任地代言自己并不了解的商品,随时存在“翻车”的危险。
10月31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指出,明星只能在自己使用过相关产品后,才能为商品代言;而且在代言期内,明星应该以合理的频次、频率持续使用其代言的商品。另外,如果明星虚假代言,要求不仅处罚经纪公司,还将坚决处罚明星本人。
法律专家认为,虽然该《意见》并非像《广告法》一样具备法律效力,但是意见中的条目可以作为案件说理的依据,对规范明星代言有着积极作用。
《意见》截图
明星应充分使用所代言产品
七部门联合发布的《意见》,直接规定了明星不得代言的产品品类,包括法律禁止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以及无证经营或未经审批的企业。同时,大家关注的烟草、烟草制品、电子烟,还有校外培训行业也在其中。饱受网友诟病的保健食品,医疗、药品,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,都直接列入了明星禁止代言的范畴。
此外,在广告用语上,《意见》要求代言过程中不得夸大商品功效,不得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无风险。对于借贷金融类产品,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、低利率,引发消费者误解。
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,《意见》要求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,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;明星为婴幼儿专用或者异性用商品代言的,应当由明星近亲属充分、合理使用该商品。
对于企业,在选择代言明星前,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、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,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,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。
对于明星虚假、违法代言的,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,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。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,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。对于明星虚假、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,要加强公开曝光,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,加强失信联合惩戒。
意见可作为案件说理依据
其实,在《意见》发布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(下称《广告法》)已经有部分条款提到广告代言人。
如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另外,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。
对于后者,此次《意见》的内容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,提出明星以电子产品、汽车等品牌的“体验官”“推荐官”“形象大使”名义为企业或品牌整体形象代言时,广告中应当标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品牌的具体商品名称。
同时,《意见》也强调了明星在广告代言期内,应当以合理的频率、频次持续使用代言商品,准确把握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。
另外,《意见》在《广告法》的基础上,细化了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要求,并明确了这些行为,包括不得宣扬淫秽、色情、暴力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、奢靡浪费等等。
湖北消费行业法律专家邓伟(化名)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,从《广告法》到此次出台的《意见》,明星代言产品的使用频率问题被摆上了台面。但是《意见》中明星使用代言产品“合理的频率、频次”,以及“持续使用”的界定标准到底是什么,如何监督明星来使用产品,或许还需要进一步明确。
邓伟表示,虽然指导意见严格来说是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,并不具有法律效力,但对具体工作仍有较大的指导意义。在某个案件定性说理时,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,《意见》的出台对规范明星代言行为有着积极作用。
(图片来源:网络)
(来源:极目新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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